浙江大学国防生教育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人事部、解放军四总部颁布的《依托培养工作条例》、《国防生教育管理规定》和《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浙江大学国防生教育管理实施细则》是学校组织实施国防生教育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 学籍、学制与学分
第三条 国防生注册须经浙江大学教务处和解放军驻浙江大学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选培办)审核同意,单独注册。
第四条 经高考招收的国防生,入学一个月内,学校有关部门和选培办按照国家和军队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在签订《国防生培养协议书》后准予注册,取得浙江大学国防生学籍并享受军队提供的国防奖学金;复查不合格,但符合学校同专业普通生录取条件的,转为普通生;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在校选拔的国防生,体检、政审合格,经军队和学校有关部门审批,在签订《国防生培养协议书》后,取得浙江大学国防生学籍并享受军队提供的国防奖学金。
第六条 国防生应在标准学制时间内完成学业。因军政训练受伤、患病休学治疗一年以内达到军队接收体检标准和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学习时间的(学分达不到阶段目标的除外),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学制,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 国防生原则上不得转学、转专业,特殊情况须经南京军区政治部干部部审批。
第八条 国防生不得长期(2个月以上)出国出境学习交流。因特殊原因需短期(2个月以内)出国出境学习交流的,需报经南京军区政治部干部部批准。
第九条 国防生须在标准学制内修满学校规定的学分,并取得相应的军政训练学分方可毕业。
第十条 学校每半年对国防生学业完成情况进行分阶段审核。国防生学满1年,不得少于36学分;学满2年,不得少于70学分;学满3年,不得少于100学分。
第三章 军政训练
第十一条 国防生应当接受军政训练,内容包括军政理论课、暑期集训和日常训练(含早操、体能训练)。
第十二条 国防生入学时参加当年校内统一组织的军训;第一、二学年末,组织到国防生训练基地进行集中训练;第三学年末,组织到作战部队基层连队当兵锻炼,时间均不少于20天。
第十三条 军政训练课作为国防生必修课计算学分,军政训练成绩归入国防生档案。
第四章 日常教育管理
第十四条 国防生成立模拟营、连、排、班,实行准军事化管理。在校学习期间日常教育管理由所在学院负责,选培办协助;集中军政训练期间日常教育管理由选培办负责,所在学院协助。
第十五条 国防生正式党员达到3名以上的学院(系),应成立国防生党支部,隶属所在学院(系)党委(总支)领导。党支部书记一般由负责国防生工作的辅导员担任。国防生党员发展计划,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所在学院党委(总支)和选培办共同制定。
第十六条 国防生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一)例会制度。每周召开一次班务会,通常在星期日晚点名后进行,由班长组织,主要讲评一周工作。每月至少召开一次连务会,由模拟连骨干组织,主要分析人员思想、学习、军政训练等情况,查找问题,及时整改。每学期召开一次校国防生骨干会议,由选培办组织,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文件指示精神,总结分析和讲评国防生思想形势、学习、军政训练和作风纪律建设情况,针对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二)思想汇报制度。国防生每周向模拟班汇报一次思想,班排每月向连汇报一次本单位人员思想情况。每学期结束向选培办和所在学院递交一份书面的思想汇报材料,遇有重要问题或者特殊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三)请销假制度。国防生应当严格落实请销假制度,正常上课时间请销假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节假日、日常训练和假期集中训练期间请假须经选培办批准。
(四)一日生活制度。
1.早操。国防生每周不少于3次早操,具体安排根据阶段学习任务确定,时间一般为30分钟,主要进行队列和体能训练。
2.整理内务。国防生每日早晨应整理内务,保持内务卫生整洁。
3.上课。国防生应严格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和课程安排,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和旷课。因故不能按时上课的,应按规定请假。
4.体能训练。国防生每日应进行适当的体能锻炼,每周五下午以连为单位集中组织体能训练,时间为1小时左右。
5.就寝。国防生应按时就寝,不能按时就寝的应保持肃静,不得影响他人休息。最迟就寝时间不得超过当晚23时。
(五)集中住宿制度。国防生必须遵守学校学生宿舍管理制度,相对集中住宿。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宿舍,不得在寝室留宿他人。不得在外借住、租住。
(六)电脑使用管理制度。国防生除双休日和节假日外不得使用电脑进行与学习无关的活动。
第五章 毕业分配
第十七条 国防生毕业前,学校相关部门、所在学院(系)和选培办共同组织对其进行综合素质评估和鉴定,作为毕业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国防生毕业分配坚持“面向基层、保障重点、按需补充、合理使用”的原则,根据部队下达的分配计划,综合考虑个人意愿、德才表现、综合素质评估等因素,由选培办合理确定分配去向,学校相关部门给予协助配合。
第十九条 国防生毕业分配后,应在规定时间到分配单位报到,经所在部队批准入伍后,学校教务处根据选培办提出的意见为国防生办理毕业等相关事宜。
第六章 国防奖学金管理
第二十条 在规定学制内,选培办按时向国防生发放国防奖学金,其中,学费、杂费按学年缴入学校帐户,计入国防生应缴纳学费、杂费总额,生活补助费按月发放给国防生个人,七、八月不发放。
第二十一条 提前毕业到军队任职的,在首次任职命令下达当月起停发国防奖学金;经批准延长学制的,延长期内可视情发放国防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的奖学金,将国防生单列计划。
第七章 违约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国防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违约,应当解除协议,取消国防生资格:
(一)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或者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或者被学校退学、开除学籍的;
(三)未经批准,违反规定转学、转专业、考研、结婚,或者不执行其他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四)未经批准,不参加集中军事训练1周以上的;
(五)在标准学制内,因个人原因达不到学业或军政训练要求的;
(六)无正当理由要求解除协议,或者拒不服从毕业分配,经教育无效的;
(七)采取其他手段,拒绝、逃避到军队工作的。
第二十四条 经高考招收的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违约的,由选培办提出意见,学校相关部门协助配合,将其作退学处理,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五条 国防生违约后,应解除协议,除须退还已享受的国防奖学金外,还应缴纳标准学制应享受国防奖学金总额3倍的违约金。对未足额退缴国防奖学金和违约金的,不予办理离校登记、户口转移、退回档案等手续。
第二十六条 处理违约国防生,由学校相关部门和选培办共同办理,报南京军区政治部干部部审批。
第八章 淘汰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国防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予以淘汰,解除协议,取消国防生资格:
(一)受到学校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
(二)因为自身学习训练原因(主观故意者除外),受到学校二次(含)以上学业警告的,或学满两年达不到70学分,学满三年达不到100学分,或在标准学制时间内不能达到培养目标的;
(三)因为身体疾患原因(自伤、自残者除外),经一年以内治疗仍不符合体格检查标准的;
(四)其他不适合继续作为国防生培养的。
第二十八条 国防生属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二)项情形被淘汰的,应当退还已经享受的国防奖学金,作退学处理;属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情形被淘汰的,不再退还已享受的国防奖学金,达到学校普通学生毕业要求的,可视情形做普通生毕业;其他情形被淘汰的,视情形确定是否退还国防奖学金和作何种淘汰处理。
第二十九条 处理淘汰国防生,由学校相关部门和选培办共同提出意见,报南京军区政治部干部部审批。因身体原因淘汰的,须经指定的驻军医院诊断确认。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由选培办负责解释。以往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